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識別
為了提高識別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能力,控制工作場所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濃度(強度),確保其符合職業接觸限制的要求,從而達到控制職業病危害風險的目的,制定本制度。
1、管理機構
負責指導和管理職業病危害因素檢測和識別工作的職業衛生管理機構。
2、協助機構
采購部,生產部。
3、識別職業病危害因素的方法
3.1、有害成分是根據生產工藝和所用物品(如原料、輔料、中間品、半成品、成品等)的性質來識別的。
3.2、根據生產機械設備運行過程中產生的有害成分進行識別。
3.3、通過委托職業衛生技術服務部門對職業病危害因素進行檢測,確定職業病危害因素。
4、識別后的處理
4.1、檢查確定的職業病危害項目是否已如實向衛生部地政部門申報。如果沒有申報,應及時申報或補充申報,并保留申報收據。
4.2、當發現有利于保護勞動者健康的新技術、新技術、新材料時,應及時向管理人員報告,并申請一步一步地代替現有危害嚴重的技術、技術和材料。
4.3、當在《高毒品目錄》中發現毒品或高?;瘜W品(如正已烷、三氯乙稀等)時。)經常發生職業病和事故,檢索是否有低毒或沒有毒的替代品。如果是,及時向管理人員報告,申請替代。如果沒有,及時向管理人員報告,申請通過工程控制(如改進工藝流程和加強防護設施)、行政控制(例如減少接觸時間)、加強個人防護等方法,防止職業病危害事故的發生。
5、確定檢測項目
5.1、根據職場中存在的職業病危害因素,參照《職業病危害因素分類目錄》確定檢測項目。
5.2、如果《高毒物品目錄》中列出的項目存在于工作場所,或者三氯乙稀、浣熊存在于工作場所,應作為檢測職業病危害因素的項目。
5.3、檢驗項目經委托的檢驗機構現場調查確認。
6、確定檢測機構
應當委托具有職業衛生技術服務資質的機構對職業病危害進行識別、風險評估和檢測。
7、確定檢測周期
7.1、根據《使用有毒物品作業場所勞動保護條例》第二十六條的要求,每半年至少檢測一次《高毒物品目錄》中列出的項目和三氯乙稀。
7.2、每年至少檢測一次其他職業病危害因素。
7.3、如果檢測結果不符合職業接觸限制(國家職業衛生標準),必須按照衛生監督部門規定的期限進行整改,直至檢測合格。
8、記錄、報告和公示檢測結果
8.1、衛生管理機構應當建立檢測結果檔案。
8.2、每一次檢測結果都要及時向管理人員和當地衛生行政部門報告。
8.3、每次檢測結果都要及時公示,公示地點是檢測點和人員集中的公共場所(如食堂),包括檢測地點、檢測日期、檢測項目、檢測結果、職業接觸限值、評價等。
9、檢測費用包括職業病防治費用。
10、職業衛生管理機構負責對職業疾病危害因素的識別和檢測情況進行內部審查,發現問題,提出整改意見和監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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